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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全面推行报价承诺法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全面推行报价承诺法
赣建招〔2014〕4号
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全面推行报价承诺法 评标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宜春城管局,省农垦、冶金、南昌铁路建管站(办):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经研究,决定对《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2]5号,以下简称评标办法)中有关承诺报价内容及《报价承诺法》(附件3)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评标办法》原文中的“要约合理低价”均修改为“要约价”。 二、将《评标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定要约价,要约价应当等于或者小于招标控制价(有最高限价规定的,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要约价以及综合单价的组成,做出响应要约价的承诺报价。招标人在合格的承诺报价中随机产生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 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招标项目,且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应当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 三、将《评标办法》附件3《报价承诺法》全文进行修改,详见附件。 四、由于市场原因,决定废止《评标办法》中的《最低投标价法》(附件1),过渡期间,除《评标办法》中的《综合评估法》和修订后的《报价承诺法》规定要求之外的项目,仍使用《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中的《合理低价法》评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设区市招标办、有形建筑市场,省建工集团、省属买球赛十佳排行榜机构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8月29日印发
附件:
报价承诺法
为节约建设工程招投标成本,提高招投标效率,制定本报价承诺法。本方法采用由招标人提出要约价,投标人以承诺方式响应,招标人在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产生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本报价承诺法与建设行业招标文件配套使用, 当招标人在招标项目中采用后,即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招标项目,且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应当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 一、招投标人须知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按规定必须进行财政预算评审的,通过财政预算评审后即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 (二)招标人依据招标控制价合理确定招标项目的要约价,要约价应当等于或者小于招标控制价(有最高限价规定的,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要约价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参考当地建筑市场实际价格水平,不得盲目追求低价; 2、综合考虑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生产、施工工期、施工环境、施工组织措施、技术难易程度,企业管理费用及利润的合理获得等因素; 3、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中规定的人工费等不可竞争费用必须按规定计取,不得下浮。 (三)采用《报价承诺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要约价同时公布。招标控制价、要约价应当公布至综合单价分析表,未按要求公布的,招投标监管机构不予备案,由此造成的工程经济纠纷由招标人负责。招标控制价与要约价的工作内容应当一致。招标控制价与要约价应当同时报同级造价监管部门备查。 (四)因招标人确定的要约价过低,致使投标人数未达到法定投标人数时,招标人应重新确定要约价,并重新组织招标。当招标人确定的要约价等于招标控制价时,累计两次及以上招标均未达到法定投标人数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后,可依法直接发包,但合同价不得大于招标控制价(有最高限价规定的,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五)投标人应当对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要约价进行认真地分析,在确保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生产、施工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及风险,做出是否有能力实现要约条件的判断。投标人不得盲目承诺报价,也不得低于本企业个别成本承诺报价竞争。 投标人对要约价有疑问的,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提出书面质疑或者网上无记名公开质疑。针对投标人合理的质疑,确属需调整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和要约价,并在开标之日前5日告知所有投标人或者在网上公开所有的质疑问题和答疑(不得公布单位名称),并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和要约价重新同时公布。 (六)投标人如响应要约价参与投标,投标时应当递交《江西省建设工程要约价响应承诺书》。投标人递交的《江西省建设工程要约价响应承诺书》应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电子版的应加盖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章)。投标人未递交《江西省建设工程要约价响应承诺书》、未按承诺书内容承诺或者未按盖章要求盖章签字的,按废标处理。 (七)报价承诺法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标人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周内,将具有工程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报招标人审核批准。 (八)投标人中标后,其响应要约价的承诺报价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书面施工合同。 (九)无正当理由,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原因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应依法赔偿中标人损失;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工程连续14天或者累计28天停工,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或者依法由责任担保方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十)报价承诺法中标后,在合同履约时存在市场价格变化风险。招标人应当重点加强标后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工程结算时,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包括设计变更)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与要约价的下浮比例进行调整,计算下浮比例时应当扣除Z值(暂估价)。 二、开标程序 (一)开标会开始,宣布开标会纪律和开标会有关事项,宣布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电子化招标项目,投标人先对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采用资格后审的,同时对电子资格标进行解锁),招标人再对所有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含电子资格标); (二)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宣布所有投标人的承诺报价;响应要约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未响应的投标无效; (三)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随机重新编号,并在重新编号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5个投标人(不排序),经查验相关证件(证书)有效后,其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当投标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在剩余的重新编号的投标人中再随机抽取并补足15个,经查验相关证件(证书)有效后,将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直至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达到15个。当剩余的重新编号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以补足15个时,则全部补充进入证件(证书)查验和评审程序。 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少于等于15个时,经查验相关证件(证书)有效后,其投标文件全部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四)查验证件(证书)包括: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凭证等证书材料原件;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并宣布牵头人,外省进赣投标人需提供进赣备案手续。电子化招标项目,系统自动显示投标人的相关信息,现场进行验证并比对,投标人应当自带证书原件备查。 (五)采用资格后审的,开启资格标,将随机抽取的15个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标和投标文件同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审有不满足资格审查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无效的,则从剩余的重新编号的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直至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达到15个。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当合格的投标人达到15个时,剩余的重新编号的投标人不再补充参与审查和评审,开标程序进入随机抽取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排序)人阶段;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15个的,则全部进入随机抽取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排序)人程序。 (八)宣布评标结果,并宣布经评审存在重大偏差被废标的投标人名单(采用资格后审的,同时宣布资格审查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 (九)招标人在开标现场从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人,既第一次随机抽取的编号(指重新编号的投标人的编号,下同)所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或者第一中标侯选人,第二次随机抽取的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侯选人,第三次随机抽取的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侯选人。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人的排序结果进行确认。 (十)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确认的结果,当场宣布中标人或中标候选(排序)人。宣布开标会结束。 三、评标程序 (一)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符合性评审有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是否响应招标人的要约价; 2、投标文件内容是否与招标范围相同; 3、投标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人承诺的质量等级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5、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6、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投标担保; 7、是否承诺响应招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要求; 8、是否承诺响应招标文件中对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9、是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投标的组织结构中人员名单是否与资格审查时一致; 11、注册建造师和五大员是否有按施工要求到场及在施工期内不随意更换的诚信承诺; 12、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投标人承诺的条款等内容; 13、响应、承诺招标文件的其它要求。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有不响应性内容时,属于废标的,按废标处理。 (四)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人或中标侯选(排序)人。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评委可以书面阐述其意见和理由,与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审工作完成,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对现场随机抽取结果和评审结果及中标人或中标侯选(排序)人进行确认并签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资格审查报告和评标报告。招标人同时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开标、评标工作结束,中标候选(排序)人名单应当公示3日,期满后,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办理定标和中标通知书的备案,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014年8月28日 |